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选聘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选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体竞字〔2014〕17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射箭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入选和退出工作,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射箭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选聘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射运中心根据射箭项目特点,对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以及入选与退出国家队的选拔选聘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射运中心依据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选聘条件的人员,不搞变通和特例。
第五条 竞争择优原则
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选聘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三章 选拔选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工作由射运中心主任总负责。
第七条 国家射箭队选拔选聘办法的制定,由射运中心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体育局意见、充分听取全国射箭备战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条 射运中心制定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办法,坚持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工作中人为操控的因素。
第九条 国家射箭队教练员选聘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国家射箭队教练员全部实行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总教练选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由中国射箭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提出并经射运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教练员委员会参与选聘工作并就选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
(二)公布国家射箭队教练员选聘办法和选聘工作实施方案,接受公开报名;
(三)组织进行总教练和教练员的竞聘演讲和答辩,邀请全国射箭项目训练备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射箭项目优秀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参加现场评判。评判采取无记名量化评分和现场提问答辩方式同时进行;
(四)根据评分和答辩情况,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总教练聘任人选;
(五)根据评分和答辩情况,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国家射箭队领队、总教练等研究确定其他教练员聘任人选。
(六)国家射箭队教练员的聘任实行任期制,确定聘任前向各省(区、市)体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没有异议者正式签定《聘任协议书》。对上述人员公示提出异议的,射运中心将认真受理、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再选聘。
第十条 国家射箭队总教练定期向中国射箭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练员委员会的评估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国家射箭队运动员组队集训和参赛原则上以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二)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由射运中心领导班子根据国家队需要和项目发展实际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全国各省(区、市)体育部门意见建议,经全国射箭备战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确定。
(三)国家射箭队实行领队负责制,国家射箭队领队是选拔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
(四)国家射箭队成立队委会,队委会由射运中心领导、国家射箭队领队、总教练和相关人员组成。队委会向中心领导班子负责,并研究国家队总教练和教练组按照选拔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名的入选和退出名单,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五)入选运动员名单向各省(区、市)体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没有异议者正式入选,并在中国射箭协会官网上公布。对上述人员公示提出异议的,射运中心将认真受理、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入选国家射箭队。
第四章 国家队运动员基本要求和教练员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基本要求:
(一)代表射箭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射箭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三)热爱射箭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队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射箭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二)担任射箭教练员5年以上(含5年)并拥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曾培养出多名国家级优秀运动员;
(三)对所从事的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十四条 射运中心下发的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办法、教练员选聘办法、国家射箭队人员组成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办法、教练员选聘办法是国家射箭队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须对已公布的选拔选聘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办法的程序进行,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章 参加国际洲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射箭赛事
的运动员选拔和教练员选派
第十六条 射箭项目参加夏季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重要赛事的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派,由射运中心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制定专门选拔办法,并公布执行。
第六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射运中心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小组由中心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项目管理部门、国家队、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确定并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严明组织纪律,对不按选拔选聘办法选拔选聘,或在选拔选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选拔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利益交易等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射运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