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协会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全国射箭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2015-07-07 1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箭赛事、全国射箭单项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射箭比赛裁判员的选派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编排长、发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临场裁判员等。

  第二章 裁判员选派与监督

  第四条 中国射箭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在中国射箭协会领导和在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射运中心)指导监督下,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射箭竞赛和全国射箭单项竞赛的裁判员选派提出建议方案,并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全国射箭竞赛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为:

  (一)公开原则。全国射箭单项赛事的裁判员选派按照本办法执行,拟选定的裁判员必须进行赛前公示。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射箭裁判员,由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的执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经中国射箭协会研究通过,推荐至国家体育总局确定并公示。

  (二)择优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射箭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全国射箭比赛规程确定参赛单位范围内,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在临场裁判员选派时,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执裁场次有所在单位或所在省市队伍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主动提出回避要求;三分之一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四)就近原则。举办全国射箭赛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 全国射箭竞赛裁判员选派程序为:

  (一)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的执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副裁判长以上(含编排长、发令长等)人选,报中国射箭协会批准确定。

  全国射箭竞赛副裁判长(含仲裁委员会成员、编排长、发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以上职务,由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在全体委员中选择确定,技术等级在国家级以上。上述人选仍不满足选派任务需要时,可由裁委会的执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箭项目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由中国射箭协会明确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由裁委会执委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中国射箭协会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根据工作需要,裁委会的执委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三)全国单项赛事的临场裁判员选派,由中国射箭协会的裁委会在一级以上注册人员中,按照规定名额和条件进行建议提名,报中国射箭协会批准并在中国射箭协会网站上公示。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四)中国射箭协会在赛前与通过公示确定选派的裁判员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全国射箭单项赛事开赛前,中国射箭协会与各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射箭重点体校、射箭重点学校、射箭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让赛、假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的选派程序为:

  (一)总(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三)总(副)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赛前以抽签的方式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八条 执裁监督

  (一)全国射箭竞赛期间,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中国射箭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或执委会)和中国射箭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或执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作出量化评价。

  第三章 裁判员考核

  第九条 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或执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作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计入中国射箭协会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中国射箭协会每2年结合注册和执裁考核,举办1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四章 裁判员处罚

  第十条 对全国性射箭比赛执裁及相关活动中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可依据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为: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或执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的执委会同意并报中国射箭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的执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国射箭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国射箭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将事先通知被处罚裁判员本人,裁判员本人有进行申诉的权力。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条件具体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的执委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的执委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的执委会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以上违规违纪裁判员的相应处理,须在发现并确定其违规违纪行为起1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选派裁判员工作及执裁和相关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如有违反本办法要求进行裁判员选派工作的,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射箭协会将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裁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执委等如在研究提出选派裁判员方案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国射箭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其在裁判员委员会任职等处罚处理。选派工作中如有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中国射箭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如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由中国射箭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射运中心责成其作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批评教育和处分。

  (三)中国射箭协会对外公布全国竞赛的申诉举报的程序和受理渠道、联系方式等,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强化对全国射箭竞赛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射箭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