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训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
为加强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传统射箭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弘扬中国传统射箭文化,射运中心和中国射箭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传统射箭运动实际,制定了《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行。
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传统射箭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弘扬中国传统射箭文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传统射箭运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是指由中国射箭协会命名,在传统射箭领域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开展传统射箭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 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指导,中国射箭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五条 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命名的申请条件为:
(一)示范基地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发展传统射箭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有较高知名度。
(三)全国各级各类传统射箭基地中,重视传统射箭运动开展并常年进行传统射箭训练和举办传统射箭活动,有健全的组织运行管理机构,得到所在地体育部门和省级体育部门、省级射箭运动管理单位的认可和支持。
(四)具有或能够提供开展传统射箭竞赛、训练、培训、教学、会议等活动所需的场馆、教室、会议室和食宿等硬件设施。
(五)拥有专业师资队伍:需有从事过传统射箭运动或开展传统射箭训练及培训经验,能够进行对外教学的指导教练或者教师。专职指导教练或教师不少于2人。
(六)具备科学、有效、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转。
(七)场地、器材、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配备标准。具体标准为:
1、训练场地:配有能够满足传统射箭训练的专用场地,面积不小于70m×100m,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室内室外均可;
2、训练器材:标准箭靶(含草靶和靶架)10套以上,传统弓(全套含配件)10把以上,年度训练及参加活动使用的箭支充足,能够保证10名以上传统弓学员同时训练;
3、其它传统射箭训练辅助器材和设备,包括传统射艺学习课堂、体能训练专用器材、辅助器材和其它用于传统射箭教学训练及教学的器材。
(八)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按年度投入传统射箭训练及举办传统射箭活动的专项经费,确保基地学员参加传统射箭活动、射箭器材更换补充和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需要。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意向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请在中国射箭协会官方网站(archery.sport.org.cn)的“文件下载”栏内下载申请表并完整填写。
(二)申请单位需根据上述申报条件自行准备材料,包括基地基本信息、传统射箭活动开展情况、传统射箭活动人员情况、器材情况等内容。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另附材料。如有条件可附照片、视频等扩充材料。
(三)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申请表及申报材料须征得属地体育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等的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意见后盖章。
(四)中国射箭协会对申报单位组织针对性考察后,经协会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正式批准命名。命名批准后,中国射箭协会将与该示范基地签署命名和使用协议。
(七)中国射箭协会向获得命名的传统射箭示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八)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示范基地可向射运中心重新申请命名。
(九)命名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10月份。
(十一)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中国射箭协会将取消该基地4年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传统射箭示范基地职责
第七条 致力于推广传播传统射箭活动,为我国传统射箭运动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接受中国射箭协会的指导,积极参加中国射箭协会组织的各项传统弓箭比赛及活动。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向中国射箭协会书面汇报当年的训练、经费、场地、举办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情况报告可传真或邮寄至中国射箭协会,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射箭协会官方网站,或发送电子版至chinaarchery@126.com邮箱。此汇报将作为命名基地当年开展射箭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对中国射箭协会工作以及我国传统射箭运动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的相关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传统射箭运动发展。
第四章 传统射箭示范基地权利
第十一条 可参加中国射箭协会组织的示范基地学习培训,享有参与中国射箭协会业务培训等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举办的传统射箭活动,将优先安排示范基地学员参与,以加强示范基地的经验、技术和教学、业务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确定为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单位,中国射箭协会将积极予以政策和器材、经费等支持;
第十四条 中国射箭协会将对传统射箭基地开展传统射箭运动和传统射箭普及示范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主要依据该基地开展传统射箭运动的基本情况、参加全国传统射箭比赛的情况、培养传统射箭人员的情况等进行。对于未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示范基地,中国射箭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称号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射箭协会命名传统射箭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支持与服务:
1、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2、优先承办中国射箭协会举办的各类传统射箭比赛或交流活动。
3、组织群众性射箭活动。
4、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其独有传统射箭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传统射箭活动。鼓励示范基地开展特色传统射箭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射箭协会传统射箭示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传统射箭示范基地的考核
第十七条 中国射箭协会每年对示范基地组织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示范基地遵守并执行有关法规和条例的情况;
(二)协议执行情况;
(三)管理和运营状况;
(四)承办中国射箭协会相关活动的情况;
(五)主动开展传统射箭活动的情况;
(六)对传统射箭普及发展的贡献情况。
第十八条 对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中国射箭协会将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中国射箭协会将取消其命名资格并在中国射箭协会官网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射箭协会负责解释。
射运中心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