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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射箭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射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24 15:15  中国射箭协会

各省、区、市会员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射箭运动的发展,经中国射箭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射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行。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发展中国射箭运动,加强中国射箭协会组织建设,规范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射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射箭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包括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其他会员单位(含射箭器材生产销售研发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中国射箭协会个人会员包括体育教育系统会员(含专业和业余运动员)、射箭俱乐部从业人员会员(含由俱乐部申请注册为俱乐部运动员的人员)、传统弓箭会员、其他会员(含射箭器材生产研究销售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 中国射箭协会根据需要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团体会员按照协会、俱乐部、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和管理。个人会员按其入会时受理渠道进行分类管理。受理渠道有:中国射箭协会本级受理,协会下设分支机构(含分会、专门委员会等)受理等。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射箭协会章程》;

  (二)热爱射箭运动,自愿加入并递交入会申请;

  (三)积极投入射箭运动的教学、竞赛、裁判、研究、宣传普及和大众活动等工作,在射箭运动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作用或影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会员协会的入会条件还应满足:

  (一)该协会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具有完全法人资质;

  (二)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所在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射箭运动发展的管理指导职能;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并能保障正常射箭活动运行;

  中国射箭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行政区域和各行业系统内只接受唯一一家有代表性的射箭协会。

  计划单列市的射箭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但需在本会和省级射箭协会的指导下发展本地射箭运动;

  射箭群众性普及活动开展较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卓有成效的城市或地区的射箭协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在本会和该协会的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射箭协会的指导下发展当地射箭运动。

  其他经过正式注册成立的民间射箭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会员俱乐部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射箭俱乐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注册成立,具备射箭俱乐部的法人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射箭俱乐部章程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有开展射箭活动的固定场所、安全措施和专业人员;

  (三)能够常年开展群众性射箭活动,有相对稳定的俱乐部会员人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射箭协会所属的射箭俱乐部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各类体育运动学校、普通高等院校、中小学成立的射箭俱乐部,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其他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射箭俱乐部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射箭俱乐部,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专门从事射箭器材生产研制销售和射箭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质的,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除具备上述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为中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且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刑罚执行未终了;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执委,以及中国射箭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成员,自然成为中国射箭协会的个人会员,无需再行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注册期内自然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以及其他会员单位所属的个人会员,也可由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或会员单位向中国射箭协会注册成为中国射箭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其他符合条件的射箭工作者、参与者和爱好者可以直接向本会申请入会。其中,年龄不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第十条所述情形的射箭爱好者,须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提出入会申请,获得同意后作为协会预备会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部分权利。无法定监护人同意意见的入会申请不予接受。

  第十五条 中国射箭协会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须在个人会员中授予,旨在表彰为中国射箭运动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向中国射箭协会本级或经协会授权的分支机构(分会、专门委员会等)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射箭协会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已经获得授权吸收协会会员的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分会理事会或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射箭协会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中国射箭协会或协会的授权机构颁发相应的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会员协会申请入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表);

  (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同意函);

  (四)该协会的组织结构说明、领导名单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五)该协会开展射箭运动和群众性射箭活动的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会员俱乐部申请入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表);

  (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学校批准设立俱乐部的正式文件(复印件);会员俱乐部的章程;

  (三)俱乐部的组织结构说明、理事以上领导名单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四)该俱乐部开展活动的固定场所证明、安全措施情况说明;

  (五)该俱乐部开展射箭运动和群众性活动的情况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射箭协会所属的射箭俱乐部,各类学校成立的射箭俱乐部申请加入本会,还应提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或其主管单位出具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

  其他射箭俱乐部申请加入本会,还应提交可以证明或说明其资格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标注“入会申请专用”);

  (三)本人2吋免冠照片(2张)或通过网络提交电子照片;

  (四)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证明(1份),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提供乡镇或街道部门证明(1份);

  (五)未满18周岁且不属于自然成为个人会员情形的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交监护人签字的同意书。

  第二十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执委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成员,由中国射箭协会本级直接登记为个人会员;

  中国射箭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期内直接登记为个人会员。

  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单位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在中国射箭协会申请注册个人会员,可由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或会员单位统一办理,但需经过申请人本人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会员入会日期自协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会员资格证明,由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团体会员的资格证明是会员证书。个人会员的资格证明是会员证或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名录将在中国射箭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会参加有关射箭比赛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中国射箭协会的团体会员,除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举参加中国射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优先参加中国射箭协会举办的交流、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三)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射箭协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优惠获得中国射箭协会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有关服务和物资物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中国射箭协会个人会员除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费实行年费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与收取办法另行公告。未按时缴纳年度会费的团体或个人会员,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中国射箭协会注册的专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缴纳注册费的,免交年度会费。18周岁以下预备会员免交年度会费。

  第七章 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射箭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后,于入会次年开始,每年1月1日至3 月31日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办法另行公告。未进行年度注册的会员,其会员权利将予暂停。

  第八章 退会和重新入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射箭协会,并交回会员资格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三条 退会会员名单将在中国射箭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遗留问题,或与会员退会相关的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的,退会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可重新申请入会。重新申请入会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会员资格丧失 2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重新申请时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被取消会员资格所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射箭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射箭协会有权对违反以下纪律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会内职务或暂停会员资格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社团联络;

  (四)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款项;

  (五)有其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其会员资格将予终止或取消: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行业系统内丧失真正代表地位;

  (四)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单位未按时注册或自身解体、破产及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三十八条 任何会员在申请入会和年度注册时提交虚假材料、伪造证件或证明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射箭协会会员因违反纪律造成本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射箭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行文通知各会员单位,并以适当方式通告全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 中国射箭协会所作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应明确限定纠正期限。会员在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的,其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的,将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对会员入会申请信息和注册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射箭协会下设分支机构允许吸收分支机构会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注册的会员资格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射箭协会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

              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

  中国射箭协会

  2014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 裴超